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 第17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17條

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