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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3條

各機關應進行內外環境、優先發展需要及課題評析,依國家長程整體及前 瞻發展需要,配合施政績效評估作業,選定中程施政目標,擬訂策略績效 目標及衡量指標,據以選擇中程施政重點,辦理相關部門中程計畫內容之 規劃,並配合國家中程財政目標及可用資源,妥為規劃中程經費總需求, 據以編訂中程施政計畫。 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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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