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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第5條

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 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 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 (效果) 等項目予以研議,並 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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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