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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第9條

各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 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 (或負責人) 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 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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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