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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17條

各機關對申請獎勵之案件,得由各機關首長遴選適當人員或學者專家評審 之,對評審人員得酌送評審費,評審費標準由各機關自行訂定。 評審行政工作由本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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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