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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2條

研究發展工作範圍如左: 一、本機關施政方針或業務 (工作) 方針之研擬事項。 二、本機關施政計畫或業務 (工作) 計畫之編擬事項。 三、促進業務革新及發展事項。 四、改進行政管理及提高行政效率事項。 五、有關民意及國情之調查與分析事項。 六、有關資訊系統之規劃與協調事項。 七、有關推動諮詢制度事項。 八、有關為民服務事項。 九、本機關組織調整之研究事項。 十、本機關出國人員報告之審查與處理事項。 十一、奉交辦之研究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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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