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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3條

研究發展工作由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推行,並按左列方式進行研究: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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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