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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21條

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中,經本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議, 應於實施年度終了時,擇要列為考成項目,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查證其實 施效果,並提出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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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