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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20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上年度研究成果及獎勵情形列表 (見附表四 之一、四之二) 報院備查。並選送研究報告一至三篇附提要表逕送行政院 研考會,參加行政院傑出研究獎評獎,擇優公開表揚。 前項參加評獎之研究報告,以第三條第一款自行研究或第二款共同研究, 並經彙送行政院研考會備查之計畫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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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