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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4條

各機關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協調其他單位,配合施政計畫 ,提出下年度研究計畫項目,報經本機關首長核定。其增減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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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