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 第8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第8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所屬機關研究計畫項目表 (見附表一之一、一 之二) ,彙送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備查 。 年度進行中,研究計畫項目表異動時,各機關應彙送行政院研考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