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 第11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第11條

行政資訊計畫之評審項目應包括左列各項: 一、計畫需求。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 四、計畫效果。 五、計畫影響。 前項評審項目之細項及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訂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