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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資訊計畫編審辦法 第7條

前條主管機關規劃之行政資訊系統需地方機關配合推動或建置時,應先協 調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協商共用資源之可行性,並衡酌地方政府之資訊 整合需求,必要時應邀請地方機關參與規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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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