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 第10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10條

各機關應依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需求書,公開徵求廠商提出建議書,交 由機關評選,經評審選定後再行議洽委辦。 前項建議書內容應涵蓋專業技術、服務水準、服務提供方式、資訊人員轉 任及權益保障、專案組織及管理、財務安排、過渡作業計畫、計費方法等 主要項目。 各機關應對廠商之專業能力、技術經驗及財務能力等作全面評選,其評選 參考要項如附件二。 附件二 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廠商評選參考要項 一、基本資格及經驗實績。 二、專業技術能力。 三、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 四、財務能力。 五、專案計畫管理能力。 六、資訊安全及機密維護能力。 七、過渡作業之計畫管理能力。 八、品質保證能力。 九、整體服務費用。 十、重大附加效益。 十一、風險評估。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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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