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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11條

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務契約,應訂明委外服務需求、服務水準、服 務提供方式、績效衡量指標、品質保證、變更管理、安全保密、稽核作業 、資訊人員轉任與權益保障、智慧財產權、驗收程序方法、爭議與違約處 理及其他雙方權利義務等主要項目。 前項變更管理,應將因政策、法規之變更或資訊科技之進展,而須變更服 務內容、項目之處理方式及計費原則列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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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