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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20條

各機關派赴廠商協力合作之人員以四年為限,並由原機關定期評估執行成 效,如有業務需要,得調回原機關服務。四年期滿如有特殊需要,得延長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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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