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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19條

各機關派赴廠商之協力合作人員與廠商業務配合分工事項,由原機關與廠 商事前協定,並於契約內載明。協力合作人員以從事政府資訊業務整體委 外服務契約事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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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