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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整體委外作業實施辦法 第22條

各機關應訂定具體安全需求,請廠商提出對應措施建議方案。 前項廠商所提出之建議方案經機關確認後,應載明於資訊業務整體委外服 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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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