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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研考業務聯繫辦法 第5條

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政府主管研考業務機關(單位)得視需要加強聯繫,並提供必要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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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