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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 第4條
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4條
本考試以筆試行之,其成績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考試科目有一科為零分 或筆試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不予及格。 現職人員最近三年考核成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其成績得併 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比重為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合 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考核成績併入本考試之總成績計算時,應以報名截止前最近連續三年 之年終考核成績為準。另予考核考績不予採計。 最近三年年終考核成績未達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以其筆試成績 為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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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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