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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雇員升等考試規則 第5條

本考試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前項及格標準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時,應經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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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