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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文化法人,應將財務 報表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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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