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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7條

文化法人應依設立宗旨,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前一年度工 作報告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於每年二月底前,報本會備查。但依前條第 一項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延至四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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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