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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文化法人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事者,除應依 法課徵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應用於與設立宗旨有關事業 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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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