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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3條

文化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違反設立許可條件、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三、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拒絕、妨礙或規避本會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不當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文化法人於收到糾正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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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