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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2條

文化法人之業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檢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及業務辦理情形。 四、財產保管運用情形及財務狀況。 五、會計帳簿及憑證之保存。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前項檢查,必要時得聘請專業人士協助辦理,並得請有關機關派員會同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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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