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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3條

文化法人之設立,其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須足以提供設立目的事業所需之 經費,並不得少於新台幣參仟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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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