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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4條

文化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設董事會,由全體董事向本會申請許可後, 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後,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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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