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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6條

申請文化法人之設立許可,應向本會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 明文件。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意於文化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 產移轉為文化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七、文化法人及董事之印鑑清冊。 八、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三人以上捐助設立者,應附捐助人會議紀錄或籌備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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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