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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管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主、分事務所所在地,名稱並應加冠文化屬性。 二、捐助財產種類、數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改選、補選及解聘 。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其運作方式。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文化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之事項者,由遺囑執 行人依前項規定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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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