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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第2條

國際文化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頒發對象如下: 一、對國際文化交流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深具勛績者。 二、從事有關國際文化交流之學術研究,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者。 三、在國際間熱心支持我國國際文化交流工作,促進國際了解,具重大貢獻者。 四、前三款以外人員有功於國際文化交流工作者。 本獎章頒發對象不適用於業務有關之公務人員。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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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