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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際文化獎章頒發辦法 第3條

本獎章候選人之推薦方式如下: 一、國外候選人由我國政府機關(構)或駐外機構推薦。 二、國內候選人由本會推薦,並得洽請其他政府機關(構)與民間團體等推薦。 前項各機關(構)或團體推薦人數至多三人,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送交本會。但已依本辦法獲頒獎章者,不得再度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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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