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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的組織、職責和運作,以推動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和活化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21・共 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籌設文化資產總管理處,以辦理文化資產管理業 務,特設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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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建築、設備之規劃設計及業務計畫之擬定。 二、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調查、技術研究、傳習及推廣。 四、文化資產相關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 五、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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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 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 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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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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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及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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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處於文化資產總管理處成立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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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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