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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資訊。 二、國會與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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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