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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該法規規範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的組織、職責、任務及工作流程等事項,目的是為了有效推動文化資產的保存、維護及活用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21・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 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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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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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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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分四科辦事。 二、有形文化資產組,分四科辦事。 三、無形文化資產組,分三科辦事。 四、資產維護發展組,分三科辦事。 五、研究傳習組,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七、人事室。 八、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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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總管理處業務之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文化資產之調查及研究。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文化資產業務之協調及輔助。 四、文化資產國際組織之參與及相關國際合作、交流之推動。 五、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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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有形文化資產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定古蹟、重要聚落、國定遺址、國寶與重要古物之保存及監管保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民間團體與個人辦理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遺址、古物及文化景觀等文化資產保存維護之輔助。 三、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之規劃及推動。 四、其他與前三款文化資產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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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無形文化資產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重要傳統藝術、重要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維護之輔 助。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與保存者之調查、技術保存及傳習。 四、文化資產保存之教育及推廣。 五、其他與前四款文化資產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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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資產維護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定古蹟、國定遺址、重要聚落保存用地或保存區之規劃。 二、文化資產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擬議。 三、文化資產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管理、查核及書圖審查機制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維護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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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研究傳習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化資產保存技術、材料、科學之應用及研究發展。 二、文化資產修復及管理維護工作之諮詢及技術支援。 三、文化資產專業證照制度及就業機制之規劃。 四、文化資產相關專業人才培育。 五、其他有關文化資產研究傳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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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研考、法制、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及資訊。 二、國會與地方聯絡及媒體公關。 三、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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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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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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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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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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