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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熟諳法律之高級職 員派兼,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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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