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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文化建設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旨在確保委員會有效推動文化建設相關法規的制定、修訂及廢止等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09-2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條 例
第十二條
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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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委員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之修訂、審議及闡釋事項。 三、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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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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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本會熟諳法律之高級職 員派兼,必要時並得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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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一 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委員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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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由主任員擔任主席,主任委 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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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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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遨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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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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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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