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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6條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法規之研擬及審核。 二、法規公(發)布、廢止及修正文件之會核。 三、業務計畫、報告及各單位專案業務之審議。 四、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 五、各種審查研究會議之出席。 六、法規之審核整理及編輯。 七、業務之研究改進與重要政務之諮詢、服務及建議。 八、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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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