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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5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長官授權公文之核閱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或分配。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主管業務之接洽之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五、對外新聞發布內容之審核。 六、本會緊急危機處理之召集。 七、長官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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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