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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13條

「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 必須引述時,應先得副局長以上長官允許,其分發講課資料,應於授課完 畢收回。前述講習場所,應有適當之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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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