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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14條

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覆或報告,應盡量避免述及機密資料 ,其必須陳述時,應先請示局長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密方式行之, 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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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