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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16條

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本局申請提供時,屬於「絕對 機密」「極機密」須經局長核准。「機密」「密」得由提供單位審查,報 請副局長以上長官核定。 本局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 ,須經副局長核准,屬於「機密」「密」,得由業務單位主管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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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