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 第15條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15條

有權調查與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關 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助採 取保密措施。其無合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