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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 第18條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18條
接收機密文書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於另登記簿上並加 註機密等級,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為局長者:經安全探測後,陳局長親自啟封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 啟封。 二、受文為本局者:所有機密文件一律送請總務室主任啟封。 三、受文為其他人員:請逕送各該本人啟封。 四、啟封人員認為密件內容絕對不可外洩者,應加密封並在信封上批註承 辦單位交還收發人員,按絕對機密件傳遞規定辦理,認為無重大影響 者,可由收發人員按一般密件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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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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