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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19條

擬辦、繕校「絕對機密」或「極機密」文件,其辦公處所應予隔離。與有 關單位會商時,亦應採隔離措施,會稿、呈核、呈判、交繕須承辦人親自 持送,不假他人之手。擬辦繕校「機密」「密」文書,應防止他人「窺視 」。機密文書會商,會商範圍應限制,會商經過應記錄附卷。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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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