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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22條

機密文書用印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承辦人持往辦理,監 印人憑主管簽署用印,不得閱覽其內容,承辦人於蓋印之文件及底稿最末 頁左下角加蓋私章,以明責任,屬於「機密」或「密」者之用印,由繕校 人員持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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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