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 第30條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30條

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高下及涉及範圍大小情形,由主持會議 單位研究辦理。主持會議單位或參與會議單位或個人,均應負保密責任。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