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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第31條

秘密會議依其對國家安全及政令推行影響程度,由主持或籌備會議之單位 主管區分秘密等級。 秘密會議之機密等級,必須相同或高於會議中所提出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 。會議之秘密等級,除有文字標示於有關資料外,主席應在會議開始與終 結時,口頭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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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