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 第2條

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指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之語文 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及視聽著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