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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 第3條

申請利用本局文化創意資產者,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但本局已委託 第三人處理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者,申請人應向第三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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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